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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颁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》实施

摘自《医药经济报》2012.5.14第54期(总第3159期)


进入5月,国家知识产权局新颁布的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》(第64号)(下称《办法》)正式开始施行。《办法》就强制许可请求的提出与受理、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、强制学科使用费裁决请求的审查和裁决、终止强制许可请求的审查和决定等作出了规定。

据悉,《办法》对2003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1号发布的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》和2005年11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37号发布的《涉及公共健康问题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》内容进行了整合并细化。自《办法》施行之日起,上述二法令同时废止。

在业界讨论《办法》实施将带来何种影响的同时,一些社会组织希望对药品专利进行强制许可的呼声亦未停歇,呼吁实施的药品集中在治疗艾滋病、肿瘤等方面,这些药每位患者每年的治疗费用动辄数十万元人民币。

但是,强制专利许可是把双刃剑,使用需谨慎。由于国情不同,印度与中国的情况不具可比性,印度对药品专利不进行保护且对药价实施控制,虽然大大降低了药品的价格,却限制了新药的引入。

事实上,在政府可能会签署强制许可的情况下,许多制药企业往往放弃维持其唯一生产商的地位,同意通过许可协议授权其他制药厂生产专利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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